报告链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与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报告链接: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报告链接:中国零碳园区(工厂)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2025版)
一、碳排放界定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二、碳排放交易市场界定
碳排放交易市场又叫碳市场
在碳排放发展初期,碳排放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并没有严格区分,直到2020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才将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性质
我国碳市场的基本定位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气候治理政策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提出,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四、碳排放交易市场分类
中国的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组成。
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
五、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2007年6月,我国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碳市场的概念。提出研究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对全球碳市场的影响,研究与清洁发展机制相适应的国内政策与机制,研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核心的中国碳交易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其内容。
自2011年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经验。
2013年起,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有效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摸索了制度,锻炼了人才,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5年,中国政府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及巴黎气候大会上承诺,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6年12月,福建省启动碳交易市场,成为国内第8个碳交易试点区域。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这标志着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
2018年4月,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为碳市场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新的条件。
2021年6月25日,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交易中心设在上海,登记中心设在武汉。7个试点的地方交易市场继续运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借鉴国际碳市场建设经验、总结地方试点碳市场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发电行业入手,于2021 年7 月启动上线交易。
2021年7月16日9时15分,全国碳市场启动仪式于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举办,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我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2023年2 月4 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线运行。
2023年8 月11 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完成配额发放工作。
2023年8月2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连发两则通知,《关于上线“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的通知》及《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发布的公告》。
《关于上线“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配额品种分“年限标识”进行交易,分别是:
“碳排放配额21”——对应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22”——对应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
原“碳排放配额”名称调整为“碳排放配额19-20”——对应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发布的公告》规定了三种碳排放配额分别交易,相当于额外增加了两个交易品种,明确了综合价格行情计算方案,即三个品种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实际上只展示一条K线。
2023年8 月28 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上线“碳排放配额 21”、“碳排放配额 22”,并同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价格行情。
经过三年的建设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完成,法规保障得到加强,配套技术规范不断完善,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夯实了基础。
2024年10月25日,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总体工作安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将于2024年10月28日(周一)起正式上线“碳排放配额23”(对应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24”(对应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024年10月28日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线“碳排放配额23”,对应2023年度配额,“碳排放配额24”上线时间待定。碳市场配额将收紧,促进碳价上涨,推动绿色转型。
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界定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原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部门
2018年4月,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气体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
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品范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十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范围
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布。提出,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在不影响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碳市场建设。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下同)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增加交易品种,不断完善碳市场。
在2024年9月7日召开的“2024年全球能源转型大会”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到2024年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除现有电力行业外,还将纳入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随着《工作方案》出台,全国碳市场加快推进上述三个行业纳入的准备工作。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2024年9月)提出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中年度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十二、重点排放单位确认范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布。提出,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在不影响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碳市场建设。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下同)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增加交易品种,不断完善碳市场。
在2024年9月7日召开的“2024年全球能源转型大会”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到2024年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除现有电力行业外,还将纳入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随着《工作方案》出台,全国碳市场加快推进上述三个行业纳入的准备工作。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2024年9月)提出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中年度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十三、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条件
(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2月)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2024年9月)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中年度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十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
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
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十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登记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是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构。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金3.3亿元,为湖北宏泰集团二级公司。
2021年6月25日,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交易中心设在上海,登记中心设在武汉。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
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8年8月5日,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环境能源类交易平台,是上海市碳交易试点的指定交易平台、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全国交易平台,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营机构。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结算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管理交易结算资金,防范结算风险。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品种类
2023年8月2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连发两则通知,《关于上线“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的通知》及《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发布的公告》。
《关于上线“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的通知》,明确规定将配额品种分“年限标识”进行交易,分别是:
“碳排放配额21”——对应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22”——对应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
原“碳排放配额”名称调整为“碳排放配额19-20”——对应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2023年8 月28 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上线“碳排放配额 21”、“碳排放配额 22”,并同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价格行情。
2024年10月28日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线“碳排放配额23”,对应2023年度配额,“碳排放配额24”上线时间待定。碳市场配额将收紧,促进碳价上涨,推动绿色转型。
十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企业数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 年度、2022 年度)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 257 家,年度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 5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是目前全球覆盖排放量最大的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盈亏基本平衡,符合政策预期。截至 2023 年底,2021 年度、2022 年度配额清缴完成率分别为 99.61%、99.88%,较第一个履约周期进一步提升,位于国际主要碳市场前列。
二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量
截至2024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3亿吨,累计成交额430.33亿元。其中2024年全年配额成交量1.89亿吨,成交额181.14亿元,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价格稳中有升,年底收盘价为97.49元/吨,较2023年底上涨22.75%。截至2024年底,配额清缴完成情况趋好,2023年度配额应清缴总量52.44亿吨,配额清缴完成率约99.98%。
二十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价格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综合价格收盘价在50-82 元/ 吨之间波动。2023 年底,综合价格收盘价为79.42 元/ 吨,较开市首日开盘价上涨65.46%,较第一个履约周期收盘价上涨46.48%。随着《条例》颁布实施,以及第三个履约周期相关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场交易价格整体呈现稳步上扬态势,综合价格收盘价于2024 年4 月24 日首次突破100 元/ 吨。当前碳价总体合理,稳中有升,是市场发挥碳减排资源配置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大程度激发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