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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电话:13699799697(微信) | 联系电话:13699799697(微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2-03 | 5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链接:江苏省分散式风电市场发展现状、趋势与投资前景预测调研分析报告(2026版)

链接: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现状、趋势与投资前景预测调研分析报告(2026版)


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依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发改发监管规[2024]76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41号),为做好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交易工作,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了<<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虚拟电厂/聚合商与分布式新能源聚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版)>>(以下简称"示范合同2026版"),并经江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向政府主管、监管部门报备。现就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主体

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新能源、虚拟电厂等。已注册生效的分布式新能

源聚合商(以下简称"聚合商"),需于2026年2月28日前,按照虚拟电厂基本条件补充相关材料,注册为虚拟电厂主体类型。

自2026年3月1日起,聚合商主体类型所属的聚合服务关系将自动切换至虚拟电厂主体类型所属,切换后聚合商主体类型自动注销。逾期未完成虚拟电厂主体类型注册的,聚合商主体类型所属的聚合服务关系将自动解除,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市场。

二、聚合管理

1.自2026年1月1日起,聚合服务关系套餐主要为常规电能量套餐、综合套餐两类,均需分时段签订。

2.虚拟电厂/聚合商2025年12月31日前已与分布式新能源签订的绿电套餐,自2026年1月1日起绿电套餐将自动转化为分时段的综合套餐,无需聚合双方重复签订。

3.虚拟电厂/聚合商如选择仅参加常规电能量交易,需与分布式新能源签订常规电能量套餐;如选择同时参加常规电能量和绿电交易,需与分布式新能源签订综合套餐。

4.聚合周期以月度为单位,次月执行的合同最晚需在当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完成聚合。

5.聚合合同有效期内,分布式新能源和虚拟电厂/聚合商可通过自主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聚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自然年,到期未签订新的聚合套餐且未与原虚拟电厂/聚合商签订滚动续约条款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市场。

三、结算与偏差处理

1.虚拟电厂/聚合商在批发市场参照直接市场交易的分布式新能源进行结算,并参与市场相关费用分摊与返还。虚拟电厂/聚合商各时段机制电量为所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机制电量的合计值。

2.分布式新能源各时段机制电量按照相关规定结算,相应时段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按照聚合套餐价格结算。

3.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力用户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价格结算,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当月合同电量暂根据虚拟电厂/聚合商当月交易结果,按其实际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占比进行分配。后续将根据省内市场规则,推进虚拟电厂/聚合商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形成当月合同电量。

四、联系方式

附件1: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范

指引

附件2:虚拟电厂/聚合商与分布式新能源聚合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版)

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交易工作,根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5号),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为电力行业牢记"国之大者"、推动电网转型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近年来,江苏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据测算,2030年前后,江苏新能源装机占比将超过50%,总量将达1.5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具有开发灵活等特点,已成为重要的清洁电源类型。为支撑分布式新能源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需平稳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手段促进江苏省内分布式新能源配置,缓解新能源可持续投资与新能源消纳的矛盾,是进一步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

场建设的关键问题。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坚持市场思维、凝聚市场共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着力完善适应分布式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机制,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

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完善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机制,为分布式新能源入市交易做好衔接。

优质服务。规范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业务流程,健全交易平台功能,依托绿电绿证服务体系为分布式新能源入市交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聚合主体

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商等。后续将推动聚合商向虚拟电厂转变。

(一)分布式新能源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已签订分布式新能源购售电合同;已签订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

(二)虚拟电厂/聚合商

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满足相应资质要求。法人资格证明、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企业及法人信用等注册信息、注册流程暂可参照售电公司执行。

虚拟电厂:参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执行。

根据分布式新能源上一年度上网电量,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标准收取履约保障凭证。同时拥有售电公司与虚拟电厂/聚合商身份的经营主体,履约保障凭证额度应能同时覆盖各身份分别应缴纳履约保障凭证额度的,可无需拆分提交。

四、聚合方式

(一)聚合范围

全省范围内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分布式新能源可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参与交易。后续,根据市场建设需要,可考虑按电网分区、220千伏母线节点、设区市等分类聚合。

(二)聚合方式

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的聚合关系通过交易平台以协商交易方式确立。分布式新能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虚拟电厂/聚合商建立聚合关系,分布式新能源全部上网电量通过该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的方式进行市场化交易。根据市场建设需要,可探索通过邀约、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确立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建立聚合关系。

具体方式如下:

1.协商交易指虚拟电厂/聚合商向分布式新能源发起聚合套餐要约,分布式新能源确认下单形成的交易;

2.邀约交易指分布式新能源非公开指定一个或公开向多个虚拟电厂/聚合商发起要约邀请,虚拟电厂/聚合商响应邀约后向分布式新能源发起聚合套餐邀约,分布式新能源确认下单形成的交易;

3.挂牌交易指虚拟电厂/聚合商公开发布聚合套餐要约,分布式新能源确认下单形成的交易。

(三)聚合套餐

聚合套餐包括常规电能量套餐、综合套餐两类。只参与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交易的虚拟电厂/聚合商应与分布式新能源签订常规电能量套餐。参与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交易和绿电交易的虚拟电厂/聚合商应与分布式新能源签订综合套餐,签订综合套餐的分布式新能源为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或自愿放弃对应电量补贴、已在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建档立卡并匹配成功且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

常规电能量套餐有分时固定价、分时浮动价两种方式,其中分时固定价套餐为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分别约定24个时段固定的常规电能量结算价格;分时浮动价套餐为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分别约定24个时段常规电能量结算价格在批发市场月度或能量块交易分时成交均价的基础上浮动。

综合套餐有分时固定价、分时浮动价两种方式。分时固定价套餐为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分别约定24个时段固定的综合价格,其中绿电环境价值由批发市场绿电合

同中的绿电环境价值直接传导,常规电能量价格由综合价格减去绿电环境价值确定。分时浮动价套餐为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分别约定24个时段综合结算价格在批发市场月度或月内绿电分时成交均价的基础上浮动,其中绿电环境价值由批发市场绿电合同中的绿电环境价值直接传导,常规电能量价格由综合价格减去绿电环境价值确定。

(四)聚合管理

聚合周期以月度为单位,次月执行的合同最晚需在当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完成聚合。聚合合同有效期内,分布式新能源和虚拟电厂/聚合商可通过自主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聚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自然年,到期未签订新的聚合套餐且未与原虚拟电厂/聚合商签订滚动续约条款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市场。

五、市场交易机制

(一)聚合交易单元建立

按照虚拟电厂/聚合商组建交易单元,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后,同时参加常规电能量和绿电交易的注册信息、聚合关系、交易单元、结算单元均需保持一致。

(二)批发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时,参照分布式新能源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

(三)价格形成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价格按照其与虚拟电厂/聚合商签订的聚合套餐执行。

虚拟电厂/聚合商参与批发市场的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虚拟电厂/聚合商参照批发市场合同签订方式执行。

分布式新能源与虚拟电厂/聚合商签订的聚合合同中应明确聚合电量、聚合价格。

六、结算与偏差处理

(一)常规电能量交易结算

虚拟电厂/聚合商在批发市场参照直接市场交易的分布式新能源进行结算,并参与市场相关费用分摊与返还。各时段机制电量为所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机制电量的合计值。分布式新能源各时段机制电量按照相关规定结算,相应时段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按照聚合套餐价格结算。

(二)绿电交易结算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本章上述条款开展结算。

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力用户的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

合同电量、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绿电环境价值价格结算,其中分布式新能源当月合同电量暂根据虚拟电厂/聚合商当月交易结果,按其实际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占比进行分配,后续将推进虚拟电厂/聚合商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形成当月合同电量。如省内交易规则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分布式新能源签约(或经分配建立合同上的对应关系),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分布式新能源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或经分配建立合同上的对应关系,总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分布式新能源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按总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七、绿证核发划转

绿证根据分布式新能源结算电量,按国家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绿证账户。

八、安全校核

虚拟电厂/聚合商的批发市场成交电量按相关规则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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