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更多内容关注公众号
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联系电话:13699799697(微信) | 联系电话:13699799697(微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7-20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链接:《江苏省分散式风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链接:《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投资建设与发展前景预测深度调研分析报告》

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我省分布式新能源高速发展,装机占比不断提升,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愈发显著,亟需探索分布式新能源通过聚合代理参与市场交易方式,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23]69号)、《关于高质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4]906号),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为电力行业牢记“国之大者”、推动电网转型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近年来,江苏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江苏新能源装机整体规模较“十三五”末净增长2倍以上,占全省发电装机总量比例由2021年的28.8%提升至38.8%,领跑国内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据测算,2030年前后,江苏新能源装机占比将超过50%,总量将达1.5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具有开发灵活等特点,已成为重要的清洁电源类型。为支撑分布式新能源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能力,需平稳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手段促进江苏省内分布式新能源配置,缓解新能源可持续投资与新能源消纳的矛盾,是进一步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关键问题。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坚持市场思维、凝聚市场共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着力完善适应分布式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机制,扩大绿电绿证交易规模,引导用户主动消费绿色电力。

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落实绿证全覆盖工作要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建档立卡,为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管理、绿电绿证交易等方面与现有市场机制做好衔接,根据结算结果将对应绿证由分布式新能源划转至电力用户。优质服务。规范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业务流程,健全交易平台功能,依托绿电绿证服务体系为分布式新能源入市交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市场经营主体

江苏分布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以下简称“聚合商”)、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

(一)分布式新能源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具备单独计量或相应计量能力和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要求;已签订自然人/非自然人分布式新能源购售电合同;已签订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仅指6千伏及以上并网的分布式电源)。试点初期,分布式新能源主要为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入市生效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二)聚合商

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和相应资质要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企业及法人信用等标准初期可参照售电公司执行。鼓励以售电公司、实际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为基础培育聚合商。试点初期,暂不收取履约保障凭证。

(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按照常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主要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后,通过零售合同销售给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零售用户。

鼓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绿电零售套餐。

四、聚合范围及方式

(一)聚合范围

试点初期,暂不考虑台区、电压节点、管辖范围等因素,全省范围内分布式新能源资源可自主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聚合商代理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引导10kV以下、总额定容量小于1MW的分布式新能源优先通过聚合商聚合。

(二)聚合方式

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的代理关系通过合同方式确立,在合同中明确代理费用,并在交易平台上备案。试点初期,聚合商聚合代理关系通过交易平台以协商交易方式确立。根据试点情况,探索通过邀约、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确立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聚合代理关系。分布式新能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聚合商成交,分布式新能源全部市场化电量通过该聚合商进行市场化交易。

具体流程如下:

1.发起要约。聚合商选择分布式新能源,向分布式新能源发起要约,等待分布式新能源24h内响应。

2.确认响应。分布式新能源查看聚合商发起的协商要约和聚合套餐,在响应时限内选择确认响应,填写代理售电周期、电量等信息,逾期未响应的要约自动失效。

3.聚合代理合同签订。双方达成交易后,电力交易平台生成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供双方自行签订,完成交易。聚合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聚合甲乙方、电量(电力入、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试点初期,聚合商不对分布式新能源收取偏差调整费用和聚合代理费用。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对聚合代理合同电子签订。根据试点情况,探索设计聚合代理套餐。

五、市场交易机制

(一)聚合交易单元建立

试点初期,按照聚合商组建交易单元。根据试点情况,可按照台区、电压节点、管辖范围等因素组建交易单元。

(二)交易周期及方式

试点初期,分布式新能源聚合主要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与现有集中式新能源绿电交易方式保持一致,即交易周期为月内绿电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以双边协商为主。根据试点情况,可探索常态化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可将交易周期延长至多年期,试点挂牌、竞价等其他交易组织方式。

(三)交易组织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交易组织参照集中式新能源绿电交易组织方式,按照“发布公告、交易申报、交易出清、发布结果”的顺序开展。聚合商的月内交易电量上限按照其所聚合的分布式项目的当月预计上网电量确定。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月内交易公告,绿电交易开市。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四)价格形成

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参照集中式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色电力交易中,绿电交易价格不设限制。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签订与执行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参照现有方式,根据交易结果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事项。

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签订的聚合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与交易结果或聚合代理套餐保持一致。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与零售套餐或确认电量时填报的价格保持一致。

六、结算与偏差处理

(一)分布式新能源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参照现有方式结算,即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证分开结算:

1.电能量部分按照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即分布式新能源绿电交易上网电量大于等于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超出部分电量按照该分布式新能源保障性收购价格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实际上网电量小于绿电交易合同电量(较合同电量少发)时,市场化合同照付不议,欠发部分的偏差结算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约定电能量加权均价低于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格时,偏差结算价格按照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格执行。

(2)合同约定电能量加权均价高于或等于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格时,偏差结算价格按照合同加权均价执行。

2.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绿证价格结算。

3.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分布式新能源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分布式新能源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分布式新能源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二)分布式新能源与聚合商

聚合商当月交易结果按各分布式新能源实际上网电量占比进行分配,形成各分布式新能源可结算合同电量,以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为单位,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环境价值结算工作。

七、绿证核发划转

绿证根据分布式新能源结算电量,按国家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各分布式新能源的绿证账户。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会商机制

分布式新能源入市工作涉及交易、财务、营销、调度等多个专业,要建立跨专业协调会商机制,强化业务协同。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交易中心:负责明确聚合代理关系、机制和聚合范围,完善交易平台功能,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和聚合商等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中长期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工作;负责向有关市场经营主体出具交易结算依据,并向财务、营销等部门推送;负责配合北交做好绿证划转工作。

营销部门: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计量管理,按照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规则开展电费结算;负责完善营销系统功能,规范收集、采集分布式光伏信息,向交易中心推送分布式光伏注册所需信息及上网电量数据,并向分布式光伏履行政策告知义务;配合交易中心校核聚合范围并提供相关范围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做好业务指导及其他配合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分散式风电、聚合商结算依据,配合做好电费结算。

调度部门:负责规范收集、采集分散式风电信息,向交易中心推送分散式风电注册所需信息及上网电量数据。

(三)做好工作落实

1.编制实施方案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里程碑工作计划。结合本工作方案和省内市场建设实际情况,编制省内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实施方案。

计划时间:8月16日前

2.积极向政府部门汇报

摸排省内分布式新能源聚合需求量,做好向政府主管、

监管部门汇报。依托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月度例会征求各方意见,开展政策吹风宣贯。

计划时间:8月30日前

3.做好平台支撑

完成电力交易平台功能优化,具备分布式新能源注册管理、聚合商管理、计量结算等各项功能要求。

计划时间:9月7日前

4.常态开展聚合

汇报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同意后,开展省内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关系绑定。

计划时间:9月10日前

5.正式开展交易

按照计划开展模拟测试,争取具备条件后尽快正式月内开展交易,常态化组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交易。

计划时间:9月底前



×加入会员,享受更多优惠
×左边广告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