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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能源局,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5年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内能电力字〔2024]33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报送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报送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组织有关盟市开展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项目方案申报和优选工作,确定了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现将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一、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情况
纳入自治区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的共22个项目﹐装机容量1110万千瓦/4930万千瓦时,采用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电热熔盐等3种储能技术(详见附件)。分区域来看,蒙西地区项目16个、装机容量810万千瓦/3730万千瓦时,蒙东地区项目6个、装机容量300万千瓦/1200万千瓦时。
二、有关要求
(一))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储能项目业主尽快履行项目备案程序;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网公司等部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在2025年6月底前开工,12月底前投产。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储能项目调度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工程建设运行情况。
(二)电网企业要结合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和电网接入条件,尽快开展新型储能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送出工程与储能项目同步投产。
(三)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应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45日内完成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应在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提交接入系统设计之日起15日内答复具体意见。
(四)电网企业要会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新型储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满足有关技术要求;验收通过后,新型储能项目方可并网;不满足并网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不予并网,造成的损失由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五)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要尽快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技术方案开展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调整技术方案,建设期内和建成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更改投资主体。项目业主要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按期投产。
(六)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要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流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新型储能电站安全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新型储能电站投运后安全可靠运行。
(七)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要主动与电网企业对接协商接入电网方案和送出工程建设时序,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并网验收、涉网检测、消防验收等工作。
(八)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储能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形成实际工作量或不能在2025年底前投产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废止项目或调整实施主体。
(九)对纳入2024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内能源电力字〔2024]389号 )、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的独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补偿时间等按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2025年新型储能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清单
通知原文如下: